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Chengdu Institute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简写:AACISIS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学院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加强与海内外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 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 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

(八) 统筹管理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友基金会。

第三章

第七条 凡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含其前身)学习过的人员,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六) 遵守本会会章;

(七) 按期交纳会费;

(八)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原则上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母校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